全国生态日活动筹备--重大会议活动租用无人机反制设施项目拟通过公开比选方式确定服务单位,比选活动由三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比选人”)委托福建省蓝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比选代理机构”)主持,具体事宜如下:
一、比选项目概况
1.比选项目名称:全国生态日活动筹备--重大会议活动租用无人机反制设施项目
2.比选人名称:三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项目地址:比选人指定地点
4.租赁时限:1天
5.交付时间:需在2024年8月14日上午完成进场安装并投入测试,8月15日使用。
二、比选服务内容
本比选服务内容为租用清单上的所有项目,详见附件1:租用清单一览表。
三、服务费用
1.本项目最高限价为含税金额75000元。各子项目的单价最高限价详见附件1:租用清单一览表。税率为6.0%。
2.租赁设备含税单价包含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损耗、售后服务及税金等一切费用。
四、比选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1.比选申请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能力提供项目所需货物及服务。
2.比选申请人提供的设备应为自有设备。
3.比选申请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比选申请人及其拟派出的人员未被依法禁止投标、未存在财产被冻结或接管的情况或处于从业限制期限内。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比选申请文件中应提交的证明文件详见附件 2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有意参加比选的企业须根据本比选公告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提交比选申请文件。
五、比选登记时间和地点
1.比选登记时间:本项目比选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12:00;
2.比选登记地点:三明市三元区东乾路109号城发大厦14楼1405室;
3.比选登记要求: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登记时间内将比选申请文件(一式一份,《报价函》除外)提交至登记地点并进行比选登记,未进行比选登记的供应商视为放弃参加本次比选活动资格;
六、比选活动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1.比选时间:2024年7月22日16:30;
2.比选地点:福建省蓝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1412室(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乾路109号城发大厦14楼);
3.比选代理机构联系人:王女士;联系电话:18960522923;
4.比选人联系人:梁先生;联系电话:15859861672;
5.监督部门:三明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
6.公告媒介:在三明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smcfjt.com/)公示。
七、比选活动程序
1.签到核验。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时间前将《报价函》(一式一份,须独立密封,格式见附件 3 )递交至比选地点。比选申请人代表应按时到场签到。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报价函》未独立密封的,比选人不予受理。
2.资格审核。比选时间开始后,由比选人核验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并审核比选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委托代理人与到场人员不一致的,申请单位、比选项目名称等内容与比选公告内容不符的,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未加盖有效印章的,其资格审核不通过,不得进入下一比选环节。
3.宣布办法。宣布本次比选办法。
3.1.比选办法。本比选项目采用竞价择优中选法。比选申请人的比选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各子项目的比选单价不得高于对应子项目的单价最高限价,否则其报价无效。比选报价大写数值和小写数值不一致的,以大写数值为准。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加和与总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并修改总价。
若资格条件、报价符合要求的比选申请人仅有1家时,直接确定其为候选单位;若资格条件、报价符合要求的比选申请人数量超过1家时,将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有效报价最低的为第一中选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选候选人。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比选申请人的有效报价相同时,则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排序;以比选申请人提交比选申请书的签到号作为代表号(代表号不再另行抽取)进行随机抽取,先抽取出来的球号排序在前。
4.公示结果。公示比选结果。
5.发放通知书。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第一中选候选人发放《中选通知书》。
6.签订合同。中选人按照中选通知书要求的时间与比选人联系、商议,依照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7.重新委托。中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中选单位的中选资格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效的,比选人可以按照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比选。
八、其他事宜
1.本项目为单价合同,最终租用数量依据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同时按中选单价执行。
2.若比选人需增加租赁设备的天数,应基于中选单价,双方另行协商。
3.违约责任:
(1) 因中选人原因造成交付期延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延误一天,中选人按2万元向比选人交纳违约金;延误2天,比选人将单方面终止合同,中选人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 因中选人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选人违约,中选人违约对比选人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3) 在签订合同之后,中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选人违约,对比选人造成损失的,中选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4) 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选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4.本项目服务费用在完成所有服务工作、清场并提交支付申请材料后14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中选人应提供等额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下载文件
比选人:三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比选代理机构:福建省蓝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