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建设

纪检监察谈话函询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07 16:02:00    阅读:6991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关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谈话函询类线索的办理工作,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纪律审查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两个责任”的落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谈话函询是对反映公司干部职工问题线索的一种纪律审查方式。

第三条  谈话函询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讲究方法策略,注重心理疏导,做好思想工作,保证纪律审查安全。

第四条  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以下问题线索:

(一)反映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

(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反映笼统、不具体的问题。

第五条  谈话函询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

(二)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部室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

(三)请所在部室、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室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体排查,提出谈话函询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

经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采取谈话函询处置的问题线索,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室具体落实,明确主办人员。

第七条  采取谈话方式的,由纪检监察室拟制工作方案和谈话提纲,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纪检监察室人员与被反映人谈话的,纪检监察室要组织谈话并做好谈话准备,确保谈话安全。谈话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谈话笔录,把谈话对象说明的问题记录在案。

委托部室、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的,纪检监察室起草《委托谈话通知书》,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纪检监察室统一登记、编号、制作《委托谈话通知书》,纪检监察室安排专人送达,做好签收登记。受委托的部室、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谈话,并将谈话笔录(原件)、谈话情况报告报纪检监察室。

第八条  谈话对象必须在直接谈话或委托谈话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检查,经所在部室、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纪检书记签字背书后,报纪检监察室。

第九条 采取函询方式的,纪检监察室起草《函询通知书》,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纪检监察室统一登记、编号、制作《函询通知书》,纪检监察室负责安排专人送达,做好签收登记。

第十条 函询对象必须按照《函询通知书》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写出《本人情况说明》,经所在部室、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纪检书记签字背书后,报纪检监察室。情况说明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如使用打印件的,由本人逐页签名。

《本人情况说明》主要包括:

(一)对函询问题作出的说明;

(二)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和检查;

(三)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

(四)需要向组织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谈话对象或函询对象是党支部书记、委员的,其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按照以下方式签字背书后,报纪检监察室:

(一)党支部书记的,送纪检书记签字后,报党委书记签字背书;

(二)党支部委员的,报党支部书记、纪检书记签字背书;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室要对谈话函询对象的情况说明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须对其中问题进行核实。如发现未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故意隐瞒问题的,一律从重处理;如主动说明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处理上可从轻考虑。

第十三条  谈话函询对象必须在个人年终述职会或民主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问题和本人情况说明进行通报,并向纪检监察室报告。

第十四条  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纪检监察室要形成谈话函询工作报告,分类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在部室、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审批。

(一)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建议进一步初核或转立案调查;

(二)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建议进行问责或组织处理;

(三)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建议了结。

第十五条 谈话函询办结后,纪检监察室要认真整理相关材料,形成完整的廉政档案,妥善保管备查,办理情况同时报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